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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之托·河畔检语】“法”在身边,“典”亮生活——“口头约定”也算数?合同订立避坑指南
时间:2026-05-15  作者:  新闻来源:托克托县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字号: | |


"口头约定"也算数?
合同订立避坑指南
“法”在身边 “典”亮生活

日常租房、消费、接受服务时,不少人觉得“口头约定”靠谱、省事,殊不知一旦发生纠纷,极易陷入维权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为民事活动划定清晰规则,明确口头合同效力、规范合同订立流程、遏制不公平格式条款,如同“安全锁”,为群众交易往来筑牢法治防线。托克托县检察院结合真实纠纷案例,解读合同编核心亮点,拆解避坑要点,助力大家懂法守规、理性签约。




一、口头约定 合法有效

【案例】2019年9月,李某口头租用张某三间厂房,约定租期5年、租金4000元,李某已于当年2月支付,未签书面协议。租期届满后,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李某拒不返还厂房,还于2024年4月10日砸坏厂房三面墙体,经鉴定损失3800元。张某报警后诉请李某修复厂房、赔偿损失并返还厂房。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租赁合同关系成立,张某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厂房应支持,李某应修复墙体或赔偿损失,遂判决解除合同、李某三十日内腾退厂房并修复墙体,若逾期未修复,赔偿张某3800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亮点解读



口头约定并非“不算数”,日常小额、即时结清的交易,口头合同受法律保护。但口头约定无书面凭证,举证难度大;像租房、大额服务等长期、复杂交易,务必签订书面合同,避免“口说无凭”引发纠纷。




二、要约承诺 合同成立

【案例】2021年7月8日,某研究所委托招标公司就案涉宿舍项目公开发出投标邀请。2021年7月28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招标公司发出《投标文件》,表示对招标文件无任何异议,愿意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2021年8月1日,招标公司向物业管理公司送达中标通知书,确定物业管理公司为中标人。2021年8月11日,研究所向物业管理公司致函,要求解除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中标关系,后续合同不再签订。物业管理公司主张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双方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成立,研究所应承担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研究所辩称双方并未签订正式书面租赁合同,仅成立预约合同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亮点解读



结合案例与法条可知,招投标程序中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物业公司《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送达为承诺,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人时合同即成立,无需以书面合同为前提。本案中招投标文件已明确双方核心权利义务,双方成立租赁合同本约,研究所“未签书面合同仅成立预约”的抗辩不成立,其单方解除中标关系构成违约,物业公司可主张损失。




三、霸王条款 法定无效

【案例】2025年7月,赵某报名某健身俱乐部私教课程,签约时未仔细阅读合同,合同中暗藏“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俱乐部可单方面更换教练,无需通知会员”等条款。后因俱乐部频繁更换教练、课程质量不达标,赵某要求退款遭拒,诉至法院。法院认定上述条款为无效格式条款,判决俱乐部退还赵某剩余课程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亮点解读



商家预先拟定、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若存在“概不退款”“单方免责”等不合理内容,均属无效。消费者无需受此类“霸王条款”约束,可依法主张自身权益。




四、检察官提醒

生活处处有契约,签约细节藏风险。下面为大家梳理四大关键要点:

01
辨形式

口头约定风险高,租房、装修、大额消费等场景,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核心条款,杜绝口头承诺替代书面约定。

02
审条款

签约前逐字阅读合同,重点核对付款金额、履约标准、违约责任、退款规则等内容,拒绝“一概免责”“强制捆绑”等不公平条款。

03
留凭证

交易时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录音视频、合同原件等,一旦发生纠纷,凭证是维权关键,能有效降低举证难度。

04
守底线

遭遇合同纠纷时,优先协商和解;协商无果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仲裁、诉讼途径维权,切勿采取过激行为,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生活处处有契约,法律时时护周全。托克托县检察院将始终聚焦群众日常法律需求,持续开展合同法律知识宣传,严厉打击侵害群众权益的违法行为,用法治力量守护群众交易安全。愿大家都能学好合同规则、避开签约陷阱,让每一次交易都安心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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