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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之托·河畔检语】手机APP“过度索权”,可以拒绝!
时间:2026-05-11  作者:  新闻来源:托克托县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字号: | |


手机APP

“过度索权”

可以拒绝!

如今,手机APP已渗透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购物、看视频、导航、办公,几乎人人离不开。但随之而来的,是APP“过度索权”的烦恼:购物APP索要通讯录,视频APP强制要定位,不授权就无法使用……这些看似“无奈”的要求,其实都可能违反法律规定!托克托县检察院带您读懂《个人信息保护法》,对APP过度索权说“不”,守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





01
场景直击






打开一款购物APP,刚登录就弹出“请授权访问通讯录”的提示,拒绝则无法查看商品详情;安装一款视频APP,强制要求开启定位权限,否则不能播放内容;甚至一款简单的手电筒APP,也索要相册访问权限……这些与APP核心功能无关的授权要求,就是典型的“过度索权”,不仅侵犯个人隐私,更涉嫌违法。现实中,不少APP还存在自动勾选隐私同意、不提供撤回授权途径等问题,进一步加剧了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02
法条护航





面对APP过度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早已划定“红线”,为公民个人信息保驾护航: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03
明确权责






很多用户面对APP的权限要求,都会习惯性点击“同意”,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这只会让过度索权愈发泛滥。我们应明确以下两点,守护自身权益:


有权拒绝无关授权

购物APP无需通讯录权限,视频APP无需定位权限,工具类APP无需麦克风、相册权限,凡是与APP核心功能无关的授权请求,都可以直接拒绝,APP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提供服务。


有权撤回已授权权限

即使之前不小心授权,也可以在手机设置中,找到对应APP,关闭无关权限;若APP不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径,同样属于违规行为,可依法维权。



04
检察官提醒






01


谨慎授权

不随意点击“同意”,安装和使用APP时,仔细查看权限申请,只授权核心必要权限,坚决拒绝无关权限。

02


定期清理

梳理手机内已安装的APP,卸载长期不用、来源不明的无关APP,减少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03


留心细节

不轻易点击陌生链接下载APP,不随意填写个人敏感信息,警惕APP默认勾选隐私同意的“陷阱”

04


主动维权

发现APP违规索权、泄露信息,及时举报,用法律武器守护自身隐私安全。



个人信息安全,关乎每一位群众的切身利益,更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石。托克托县检察院将持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侵犯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为群众筑牢个人信息安全法治屏障。让我们共同提高防范意识,对APP过度索权勇敢说“不”,守护好自己的“数字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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