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支付“套路“深
办健身卡刚充值,商家突然关门;做美容办卡后想退费,被各种理由拒绝;理发充值享优惠,后续消费却被刁难……预付费消费早已渗透到群众日常生活中,随之而来的“退费难、商家跑路”等问题成为困扰群众的烦心事。今天,托克托县检察院结合真实案例、具体法条,为大家拆解预付费消费的“坑”,教大家如何依法维权,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一、案例警示
李女士与某健身房签订服务合同,办理健身卡并缴纳两年年费。不到半年后,健身房搬离失联,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李女士尚有 3500 余元费用未退。经查,李女士办卡前两个月,健身房因拖欠房租败诉,租赁合同已被法院判决解除,需立即腾房,但签约时健身房未告知该情况。于是,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健身房返还剩余的服务费,并且主张被健身房欺诈要求三倍赔偿。
在本例案件中,一方面,健身房客观存在跑路失联的情况,李女士办理年卡消费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李女士有权主张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返还剩余健身服务费;另一方面,因消费者提交了判决书、腾房公告等充足证据,可以证明健身房在即将面临腾退场地的情况下,仍对消费者进行隐瞒,引诱消费者办卡或续费,后续确实搬离场地、跑路失联,其行为属于隐瞒重要缔约事实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已构成欺诈,李女士有权主张欺诈消费者的三倍赔偿。
面对预付费消费纠纷,很多群众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其实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早已给出明确答案: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
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托克托县检察院为大家梳理两大核心指南,教大家远离预付费套路,遭遇纠纷时高效维权:
签约留证 防患未然
优先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重点写明服务内容、期限、费用、退费条件、违约责任等,拒绝“口头承诺”,不签订空白合同。
充值前核实商家资质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商家是否存在经营异常、行政处罚等记录,警惕“无照经营”“短期突击充值”的商家,尤其谨慎选择预付金额过大、优惠力度异常的活动。
保留全部证据
包括书面合同、充值凭证(转账记录、收据、发票)、消费记录、商家宣传海报、与商家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录音)等,切勿现金支付,避免证据缺失。
商家跑路 依法维权
联系其他受害消费者,共同收集证据,形成维权合力,降低维权成本。
拨打1231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商家违法经营行为;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寻求专业帮助。
若商家跑路、调解无果,可凭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商家缺席,法院也可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后续通过执行程序追讨款项。
若商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取预付款后跑路,涉嫌诈骗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追赃退赔追回预付款。
预付费消费的核心是“信任”,但这份信任不能成为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底气”。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预付费消费需理性,切勿被“高优惠”“低价格”迷惑,牢记“签约留证、理性充值、依法维权”,避免财产遭受损失。托克托县检察院也将持续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强化法律监督,依法打击预付费消费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力守护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