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2025年12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生效!此次修法聚焦液态食品运输安全、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品质保障两大核心问题,用更严格的监管、更明确的责任、更严厉的处罚,为大家的“舌尖安全”筑牢法治防线。
今天,就带大家深度解读新规要点,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一起守护餐桌上的安心!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运输
“无证不运、全程可溯”成硬规矩
此前,“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等问题被媒体曝光,暴露出液态食品散装运输环节的监管漏洞——准入门槛低、运输容器混用、清洗消毒不到位等问题,让食品安全隐患潜伏在“运输途中”。此次新规针对性补齐短板,核心要求如下:
实行许可准入制
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必须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专业作业人员和完善管理制度,依法取得准运证才能开展业务。没有准运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相关运输活动。
三方责任要厘清
形成托运人(发货方)、承运人(运输方)和收货人(接收方)责任链。发货方需查验承运方的准运证明,核验运输容器是否达标;收货方要核对准运证、运输记录,检查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承运方则要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按规定使用并及时清洗容器,严禁用食品运输容器装运其他物质。
严禁伪造相关单据
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关键单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单据,否则将承担严厉法律责任。
违反重点液态食品道路
散装运输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明确配套的法律责任,同时,液态食品的散装运输行为较其他食品运输风险更高,需要对相关违法行为实行更严厉的处罚,以从源头降低运输环节的污染、掺假风险。
1、提高处罚上限: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未取得准运证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行为,新《食品安全法》将罚款区间设定为五万元到五十万元,突破了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关于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处罚最高十五万元的上限。
2、明确法律责任:对不按要求运输的,增设阶梯式处罚,包括警告、停产停业、罚款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吊销许可证以及罚款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对无证运输重点液态食品的,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高额罚款;对伪造变造单据和未履行查验检验义务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婴幼儿配方液态乳
纳入注册管理 与配方乳粉“同标严管”
随着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市场需求增长,这类产品的品质安全备受家长关注。此前因未纳入专门监管,存在品质控制风险。此次新规明确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与大家熟悉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同等严格的监管要求。
严格注册准入
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注册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生产企业按规定申请注册,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一律不得上市流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目录,并对注册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规范生产要求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不得将大包装原料在国内分装贴牌,必须原厂生产,同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
强化法律责任
对违法生产、销售未注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切实保障婴幼儿群体的饮食安全。
检察官提醒
无论是食品运输企业、生产厂家,还是销售商家,都需严格遵守新规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一旦触碰食品安全红线,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将持续聚焦食品安全领域,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坚决亮剑。
食品安全无小事,新规落地是保障,更是警示。托克托县检察院将持续以法治力量护航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筑牢食品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