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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之托·河畔检语】员工离职“挖客户”“搞竞争”? 法律边界与维权招数学起来
时间:2025-10-24  作者:  新闻来源:托县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字号: | |

不少老板都犯过愁:核心员工一走,要么扎进竞争对手公司,要么自己开个店抢生意,甚至把公司攒了好久的客户也带走了——这到底犯不犯法?企业该咋护着自己的家底?今天咱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这事掰开揉碎讲明白,再给企业出点实用招。




01

PART
初识“竞业限制”义 只涉涉密岗



很多企业以为“只要员工离职,就不能去同行那上班”,其实不是这么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是有明确范围的,不是“一刀切”:


竞业限制协议签给谁?

这些员工要明确


只有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企业才有权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普通员工,因为不接触核心秘密,就算签了竞业限制协议,法律也可能不认可。


竞业限制“限”在哪?

核心范围看清楚


签了协议的员工,离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最长不能超过2年),不能干这3件事:


①到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上班;


②自己开公司做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


③给竞争对手提供技术、资源支持。





02

PART
细究“客户资源”性 需关键界定



这是企业最关心的问题——员工离职带客户,到底算不算侵权?核心看“客户资源是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这里有个明确的法律界限:


算商业秘密的情况:

未公开且企业投入成本的客户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如果客户资源符合这些条件,就属于商业秘密,员工离职后不能随便用:


①不为公众所知悉:不是从公开渠道能拿到的;


②有商业价值:是企业通过长期维护、投入成本才获得的,能给企业带来订单、利润;


③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比如在员工手册里明确“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和员工签了保密协议,给客户资料设置了访问权限。


常见的“商业秘密级客户资源”包括:客户的详细需求、交易价格、私人联系方式、未公开的合作意向等。如果员工离职后,用这些“商业秘密级客户资源”给新公司拉业务,或者自己做业务,就属于侵犯商业秘密,企业可以维权。


不算商业秘密的情况:

公开可查的客户信息


如果员工带走的是“公开信息”,比如从行业展会手册、企业官网、公开的工商信息里查到的客户名称、公开电话、公司地址,或者是员工自己在工作中通过公开渠道认识的、没经过企业特殊投入的客户,这些就不算商业秘密——员工离职后联系这类客户,不算侵权。



遇到遇到侵权,企业可以怎么做?

①可以和员工协商:如果损失不大,可先联系员工,出示证据,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部分损失,避免矛盾扩大。


②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如果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企业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员工侵犯商业秘密,造成企业较大损失,企业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如果员工的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企业还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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