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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之托·河畔检语】“法”在身边,“典”亮生活——声音权益受保护,AI“克隆”有边界
时间:2026-05-28  作者:  新闻来源:托克托县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字号: | |


声音权益受保护

AI“克隆”有边界

AI技术快速普及,声音克隆、语音伪造乱象丛生,非法盗用、合成、传播他人声音,既侵害人格尊严,又易滋生诈骗、诽谤等违法犯罪。托克托县检察院结合典型案例,解读《民法典》声音保护新规,为数字时代人格权筑牢法治屏障。



PART.01



以案释法



2024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判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为AI声音使用划出清晰法律红线。原告殷某某系职业配音演员,曾受某文化传媒公司委托录制有声读物,仅授权用于常规录音制品发行,从未许可任何主体将其声音用于AI模型训练、声音克隆及商用。

后该文化公司超授权范围,擅自将殷某某录音素材提供给某软件公司;软件公司未经本人同意,以AI技术对声音深度训练,合成可商用文本转语音产品,通过云平台对外销售;某智能科技公司采购该语音包,在配音类APP上架售卖,供短视频博主用于影视解说、游戏配音等,相关AI配音作品全网播放量超32亿次,侵权范围极广、影响恶劣。殷某某发现后立即取证并提起诉讼,主张被告侵害其声音人格权益,请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侵权的智能科技公司、软件公司立即停止售卖、使用涉案AI声音产品,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该案一审生效,成为全国AI声音侵权标杆判例。



PART.02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法条解读


自然人声音具有唯一性、可识别性,属于独立人格利益,与肖像、姓名同等受法律严格保护,法律参照肖像权保护标准,明确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声音,AI克隆、合成、伪造、篡改均属侵权行为,无论商业使用、恶搞传播还是用于违法活动,只要AI声音可被公众识别为特定自然人,即构成侵权,技术创新不得突破人格权保护底线,侵权方须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声音克隆实施诈骗、诽谤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ART.03



检察官提醒



提高防范意识


不随意上传语音样本、不参与非正规录音采集,警惕不明软件获取录音权限,防范声音被非法克隆滥用。

及时固定证据


发现声音被盗用、合成、传播,第一时间保存侵权音频、传播链接、截图、播放数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依法主动维权


遭遇声音侵权,可向网信、市监等部门投诉举报,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涉嫌诈骗等犯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向检察机关咨询法律帮助,坚决维护自身人格权益。


声音是人格标识,法律为隐私护航。让我们共同抵制AI声音滥用,守护数字时代人格尊严,筑牢人格权法治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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