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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之托·河畔检语】务工返岗正当时 求职防骗莫大意
时间:2026-02-28  作者:  新闻来源:托克托县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字号: | |


务工返岗正当时

警惕求职诈骗

随着节后务工潮、求职潮的到来,不少群众怀揣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急于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但与此同时,不法分子也盯上了这份“急切”,布下各类求职陷阱,让不少人“求职不成反破财”。为切实守护务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托克托县检察院为大家拆解求职诈骗套路、明确法律红线、送上求职防骗指南,助力大家安心返岗、顺利就业!


案例警示


这些求职套路,千万别踩坑!


01


案例一:“无需经验日入过千,轻松上岗拿高薪”——镜花水月的“暴富美梦”

张某常年在外务工,节后想找一份高薪轻松的工作,看到某招聘广告写着“搬运工、分拣工,无需经验,日入过千,多劳多得,保底月薪8000元”,心动不已。联系招聘方后,对方要求张某先缴纳500元“报名费”,方可前往“工地”报到。张某缴纳费用后,被要求前往一个偏僻地点集合,到达后发现根本没有所谓的“工地”,招聘方也早已失联,此时张某才明白,所谓的“高薪工作”不过是一场骗局。


案例二:“登记信息就能入职,快速匹配好岗位”——被泄露的个人隐私

李某在劳务市场找工作时,遇到一名自称“中介”的人员,对方称可以免费为其匹配合适岗位,只需登记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家庭住址等信息即可。李某未加防备,如实提供了所有敏感信息。几天后,李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莫名扣款,还收到了多条陌生贷款短信,经查才知道,不法分子利用其泄露的个人信息办理了贷款,给李某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和困扰。



法律红线


这些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02



上述案例中的不法分子,看似是“套路求职”,实则已触碰法律红线,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检察官提醒


牢记“三不原则”和“两点维权”


03


提醒广大务工群众,求职路上务必保持清醒,牢记“三不原则”,坚决守住防骗底线:

01

不缴“押金”“保证金”


任何要求先交报名费、培训费、押金、保证金、服装费等费用的招聘,均可能涉嫌诈骗!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凡是先收费再安排工作的,一律不要相信,果断远离。

02

不信“高薪陷阱”


警惕“无需经验、日入过千”“轻松上岗、高薪保底”“内推保录用”等虚假宣传,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高薪往往伴随着陷阱。求职时,务必通过正规招聘平台、企业官网、社区推荐等合法渠道,仔细核实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切勿轻信陌生社交平台、路边小广告的招聘信息。

03
不泄露个人信息

不随意向陌生招聘方、中介透露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家庭住址、手机验证码等敏感信息,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贷款、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给自己带来财产损失和法律风险。

04
遭遇诈骗 “两点”维权

1. 留存证据:妥善保存招聘广告、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通话录音等所有与诈骗相关的证据,为后续维权、报案提供有力支撑;

2. 及时求助: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明被骗详情。







务工返岗路,法治来护航。愿每一位务工群众都能擦亮双眼、警惕陷阱,顺利找到心仪的工作,带着希望出发,载着收获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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