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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之托·河畔检语】冬季安全守护系列丨私改暖气惹纠纷 侵权责任要理清
时间:2026-01-16  作者:  新闻来源:托克托县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字号: | |


私改暖气惹纠纷
侵权责任要理清

随着冬季供暖季的深入,暖气是否温暖成为居民最关心的民生话题之一。有少数居民为了自家“更暖和”或装修美观,擅自改动室内暖气设施,殊不知这种行为可能影响整栋楼的供热平衡,引发邻里纠纷,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

今天,托克托县检察院为大家解读冬季私改暖气背后的侵权责任问题。



案例直击

某小区居民王女士向物业和社区多次反映,家中暖气温度持续偏低,即便供热公司多次调试,室温仍达不到18℃的标准,寒冬里不得不依靠电暖气补充取暖。物业工作人员排查后发现,问题出在楼上住户李女士家——李女士私自加装了一组暖气片,并且直接接入楼栋供暖主管道。


这一改动导致该单元整体供暖循环系统阻力增大,热水循环不畅,进而影响了整个单元的供热效果,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王女士多次与李女士协商,要求其恢复暖气原状,但李女士以“自家设施自己有权处置”为由拒绝。



法条链接

很多居民可能像案例中的李女士一样,认为“室内暖气是自家的,想怎么改就怎么改”,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暖气设施虽位于室内,但部分管线属于共用设施,业主的处分权受法律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供暖场景中,业主擅自拆改暖气设施,导致相邻住户供暖受影响、财产受损的,就属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此外,结合《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否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维权要点

维权的关键在于证据充分,受害住户在纠纷处理过程中,需重点收集以下几类证据:

01

私改设施的证据


拍摄对方私改暖气的现场照片、视频(需清晰显示改动部位、方式);物业或供热公司出具的现场勘查记录、整改通知;与侵权住户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录音等),若对方承认私改行为,可作为关键证据。

02

损害结果的证据


供热公司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室内温度检测报告(需明确检测时间、地点、温度数值,证明未达到标准);自家暖气不热的现场视频、照片。

03

因果关系的证据


物业或供热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明确指出暖气温度低与楼上私改行为存在直接关联。

04

损失金额的证据


财产损坏的清单及维修票据、购买凭证等;电费缴费记录、辅助取暖设备购买发票、维修合同及付款凭证。所有票据需完整、清晰,标注的时间需与纠纷期间相符。



检察官提醒

暖身更要暖心,安全方能安心。私改暖气看似是“自家事”,实则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在此,向各位居民提出以下建议:

严禁私改 专业维修

严禁擅自拆改、加装、遮挡暖气设施(包括集中供热管线、电采暖设备),若发现暖气故障,应及时联系物业或供热公司专业人员处理,切勿自行处置。

用电检查 防火为重

采用“煤改电”取暖的居民,需定期检查电采暖设备线路、插座,避免超负荷用电,防止线路老化引发火灾;睡前、离家前务必关闭非必要取暖设备电源。


相互体谅 协商解决

邻里之间应相互体谅,若因供暖问题产生纠纷,优先通过协商、社区调解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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