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见不平想出手,又怕‘好心办坏事’被追责?”“被人挑衅殴打,还手会不会被认定为‘互殴’?”这些困扰群众的疑问,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有了明确答案!今天,就带大家读懂新法中的正当防卫条款,让法律为见义勇为“撑腰”,让正义不再犹豫。
修订背景
2025 版《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前,原法未明确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情形,公安机关处理互殴案件多认定双方担责,正当防卫认定严苛,导致 “被侵害人不敢还手” 的不良氛围。新法明确了正当防卫的实施前提及防卫过当的适用情形,为依法惩处不法侵害提供了法律依据。
具体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划重点!正当防卫认定标准
1.前提条件:存在真实客观的不法侵害(含侵害自身、他人或公共利益)。误以为对方要动手而主动攻击,就可能构成“假想防卫”,需承担相应责任。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事前防卫、事后报复均不成立正当防卫。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防卫行为只能对准实施侵害的人,不能伤害无辜第三人。如果是多人共同侵害,既可以针对直接动手的人防卫,也可以针对现场共同参与侵害的人防卫;但对无责任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应优先选择避让、劝阻,只有在无法避免且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能反击。
4.主观条件:出于制止侵害的目的。防卫的初衷必须是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是“挑事反击”。如故意用语言、行为挑逗对方先动手,再以“防卫”为名攻击对方,这种“防卫挑拨”不属于正当防卫,反而可能构成违法。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的强度和造成的后果应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等相适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区分:“正当防卫”和“互殴”的差别
很多人担心“被打还手就是互殴”,这是过去执法实践中因缺乏明确标准导致的误解。新法则彻底打破“谁受伤谁有理”“还手即互殴”的怪圈,明确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意图和行为主动性,结合以下3个维度就能轻松判断:
1.看起因:谁是过错方。一方无故挑衅、先动手,另一方被迫反击,属防卫;双方因琐事争执、主动动手,属互殴。
2.看过程:是否主动升级冲突。防卫是被动制止侵害,达目的即停;互殴是主动攻击,且会升级冲突。反击超出制止侵害范畴,即脱离防卫。
3.看后果: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防卫力度以 “足以制止侵害” 为限,明显超限可能担责;互殴以伤害对方为目的,无 “必要限度” 考量。
检察官提醒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为正当防卫“正名”,不仅是给公民的权利保障,更是对社会正气的弘扬。但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的借口,更不是“报复伤人”的挡箭牌,要把握好“制止侵害”的核心边界。同时,面对不法侵害,不必退缩,法律永远是我们最坚实的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