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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8——2021)
时间:2022-01-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县十八届人大一次

会议文件(十九)

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年1月6日在托克托县第十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 乔万岭

各位代表:

我代表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四年工作回顾

2018年以来,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县政府、政协的支持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适应检察职能调整,全面推进“四大检察”。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之际,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深化问题整改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各项工作稳步提升。

一、紧紧围绕大局,保障社会安全稳定

深度参与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批准逮捕严重暴力犯罪50件67人,起诉50件67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加大打击力度,批准逮捕10件10人,起诉1616将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犯罪作为打击重点,提前介入起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件,以办案成效推进涉农生产安全化积极营造法治营商环境,服务“六稳”“六保”,深入托克托工业园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12次,12309检察服务中心开通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推动国家司法救助与脱贫攻坚深度融合,办理司法救助案件8件8人,发放救助金14.1万元,防止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结对帮扶古城镇南台基村、塔布板村、北台基村、南的力图村,派驻第一书记3名,帮助协调解决诉讼纠纷和供电设施老化问题,为建档立卡户送医送药、申请教育补贴金、加入农业合作社入股分红等。扎实推进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举全院之力积极投入乡镇、社区值守,依法办理涉疫情案件,为全县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全力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开展和常治长效。2018年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成立检察长组长的领导小组,全院“一盘棋”,严格依法办案,不拔高、不降格,批准逮捕涉黑涉恶案件5件36人,提起公诉2件42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2件42人。办理以崔润乐为首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罪案,依法审查涉案人员35人,提起公诉34人,纠正漏捕7人、漏诉1人,制发检察建议5份,针对主犯未抓获问题向公安机关制发《督促抓捕函》。同步推进“打伞破网”“打财断血”,聚焦 “六清”“六建”,与公安局联合制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联动工作实施办法》,向纪委监委移送保护伞线索1条,针对涉案财产处置问题分别向法院、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扎实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对已办结案件“回头看”,清查案件线索,全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努力提升群众安全感与满意度。

勇毅担当反腐败斗争职责使命强化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查办力度,初查案件线索11条。为加强检察建议刚性,与纪委监委建立协同监督机制,制定《执纪监督与法律监督协同监督办法》,加强执纪监督与法律监督的深度融合。主动做好监检衔接工作,按照监察体制改革形势要求,形成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双向移交与反馈工作机制,受理监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12件13人,起诉11件11人,提前介入8件,移送监委案件线索6件。2021年,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班办理回民区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王利平,原党组成员、副院长云惠平、任丽涉嫌受贿案,原执行局副局长安云涉嫌行贿受贿案,查清涉案财产818.6万余元,起诉行贿犯罪3件4人,我院派员8人出庭支持公诉,政法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组织100余人旁听,以法院庭审同步开展警示教育,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二、更新司法理念,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刑事检察持续做优。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263件345人,提起公诉574件740人;不批准逮捕74件95人,不起诉63件69人;贯彻少捕慎诉慎押,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21件;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办理的405件案件489人依法按认罪认罚程序提出从宽量刑建议;提高量刑精准度,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324人,法院采纳率达100%,一审服判率95.6%,着力化解矛盾、消减戾气,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强化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督促公安机关立案16、撤案13件,依法追捕漏犯11人、追诉漏犯8人,提前介入19件,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76份、检察建议27份。通过对县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案件监督评查,发现省道S103呼大线56km至71km路段存在重大道路交通风险和安全隐患,交通肇事逃逸案频发且难以侦破,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此向公安机关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立即整改落实。纠正审判机关量刑失衡问题,提请刑事抗诉1件3人。推动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常态化,办理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案件5件5人。

增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针对看守所监管活动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118份,核查纠正监外执行漏管5人、脱管1人。持续开展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监督,发现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案件13件13人、瑕疵案件6件6人,针对发现问题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13份、检察建议4份,采纳率为100%。加强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监督力度,监督后已收监执行12人。为坚决堵住“纸面服刑”司法环节漏洞,牵头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出台《关于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协作办法》,办理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审查案件2件,已纳入社区矫正2人。

民事检察持续做强。强化精准监督,以审判程序监督、裁判结果监督、执行活动监督为着力点,办理各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281件,制发检察建议258份,法院采纳率为99.6%;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份,法院采纳率为80%,纠正虚假诉讼案件1件。聚焦执行专项监督活动,规范执行款物管理工作,对2018年以来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进行抽查,针对发现的消极执行、未经立案进入执行程序、超期执行等案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主动转变监督方式,以法院集中执行活动为契机,牵头与法院、公安局共同会签《“执行一体化全流程监督”专项活动工作方案(试行)》,凝聚公检法三机关工作合力,共解执行难题,不断提高群众司法满意度。

行政检察持续做实。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以加强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作为突破口,办理各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214件,制发检察建议213份,采纳率为99%。着力破解土地行政处罚执行难题,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发现执行违法案件线索3件,涉及土地面积7591平方米,已向法院及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3份督促整改恢复。持续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监督,有效化解行政争议1件。强化行政审判监督,2019年开展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专项活动,有效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敢于出庭”“善于发声”,形成了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该项活动作为全市优质检察产品被人民网、正义网等多家媒体高度评价。

公益诉讼检察持续做好2017年7月开展公益诉讼监督工作以来,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41条,立案审查304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257份,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3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件。聚焦民生领域,以专项监督为切入点,深化落实“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等专项监督,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进行全面排查,监督23家无证网络餐饮商家下线,就发现的食品卫生不达标、经营不规范、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等问题制发诉前检察建议38份,行政机关整改率达96.4%。以公益诉讼助力生物多样性保护2021年,在办案中发现王某、刘某等四人非法狩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生树麻雀,严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我院发挥“三检合一”办案优势,对王某、刘某等四人以非法狩猎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当庭作出有罪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四被告一次性缴纳野生动物赔偿款35700元,该案是全市办理的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中国新闻网、内蒙古长安网等多家媒体关注报道,取得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

三、站稳人民立场,聚焦群众急难愁盼

用心化解矛盾纠纷。创新思路方法,处置矛盾更高效。建立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一窗受理+内部转办+及时答复”工作模式,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41件,7日内回复率及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率达100%。开通律师绿色通道,运用“五好”服务群众工作法,建立“一码通”司法人员违法线索举报渠道,提升检察服务质效运用公开听证,处置矛盾更公正。对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当事人长期申诉案件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抽选专家库人员作为听证员,公开审查、释法说理,成功化解信访案件7件。采取提级包案,处置矛盾更有力。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收到的4件信访案件线索采取“领导包案、集中办案、限期结案” 方式开展核查工作,办结后第一时间答复结果、化解心结,搭起检民“连心桥”。

用情呵护未成年人成长。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件20人、起诉14件21人。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惩戒与挽救相结合,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5件25人、起诉15件26人,不批准逮捕8件14人、附条件不起诉2件5人,通过开展异地帮教特殊预防、临界预防,组织第三方社会调查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特殊制度,成功挽救5名未成年人重返校园、回归社会。打造“青城·卓兰未检”品牌,加强对家庭监护不利的干预和介入,积极开展监护人亲职教育,对3名涉案未成年人家庭制发《督促监护令》。推动全县“平安校园”建设,加强落实强制报告、教职工入职审查制度,对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集中的校园进行安全隐患专项排查,确保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不留监督死角。延伸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触角开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对超市销售“三无”儿童玩具、校园周边销售烟草制品等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未成年人纹身现象,对无证经营及未经监护人同意对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存在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不断封堵未成年人保护漏洞。扎实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通过法治进校园、检察开放日、公益宣传微电影等进行法治宣传,覆盖学生达10000余人次。2021年,在办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时发现一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得不到稳定保障,我院第一时间介入,积极协调民政、教育等部门,结合多方社会力量启动亲属监护能力评估, 进行法律、心理、就学救助,最终确定合适临时监护人,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返家庭、健康成长。

用力保卫蓝天碧水净土。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展现检察担当。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建立“检察长+河湖长”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巡查黄河河道,四年来,发现黄河流域生态破坏案件线索164件,立案146件,对非法排污、侵占破坏河堤河道、堆放倾倒固体垃圾、违反禁渔期捕鱼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146份,督促恢复河道1.8公里、清理河道垃圾2.3吨。针对黄河托克托县段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问题制发检察建议3份,督促恢复被污染水源地39.81亩,筑牢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司法屏障。2020年6月,与法院共建全区黄河流域首家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基地。积极践行“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模式,落实最严格土地保护政策。开展“守护北疆草原林地”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受理破坏林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47件,立案28件,制发检察建议6份,对其中1件未恢复土地原貌案件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11件,提起公诉9件,相对不起诉2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36.5万元,恢复被损毁国有林地115.5亩、生态公益林124.8亩。助力美丽乡村建设,大力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发现农村环境治理行政公益诉讼线索22条,制发检察建议22份,督促清除违法堆放建筑垃圾2万余立方米。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开展大气污染治理检察监督工作,督促行政机关对托克托工业园区内蒙古常胜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健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工业企业生产环节存在的异味污染点执法整改。

四、突出政治引领,建设过硬检察队伍

筑牢政治忠诚。认真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坚持把政治建设贯穿检察工作始终,持续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将党史学习教育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相结合,形成政治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党史教育“晨学、夜读、日考、说评”学习机制,通过中心组理论学习、检察长带头讲党课、诵读党史、组织主题党日活动等形式把学习教育贯穿始终。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肃清流毒影响。以刮骨疗毒式的自我革命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真碰硬整治 七大顽瘴痼疾问题26个“开门纳谏”征求群众意见3次,召开互查互商座谈会2次,干警主动说明情况、交代问题9人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立足检察职能制定惠民政策2条,形成八个方面长效工作机制,将实事办到群众心坎上

深化司法改革2019年院内设机构改革,由14个部门整合为5个部门和1个下设机构,机构精简64%,构建“四大检察”并行的新时代检察业务格局。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加强员额检察官动态管理,选任员额检察官5名,聘任书记员13名,检察官等级晋升、司法辅助和行政人员晋升实现常态化。深化运用“案-件比”质效评价指标,通过灵活调整办案力量、健全退回侦查和案件延期审核监督机制、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倒逼检察官提高案件质量和监督能力。 “案-件比”指标逐年优化,从1:1.33下降为1:1.15,实现了办案“质”与“效”的双提升。

狠抓素能建设。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队伍建设提出的“五个过硬”要求,自觉增强本领担当作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在批评与自我批评中推进班子建设。抓好“严整改、促提升、树形象”纪律作风整顿、煤炭资源领域整治、政法系统执法司法等突出问题整治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等专项活动,强化干警“8小时”外监督管理,通报政法干警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常态化进行重大事项填报开展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自查自纠活动,对3名承办人责令书面检查 2名承办人给予批评教育。通过举办检察人教检察人系列活动召开如何办案、办什么样的案专题思想交流分析会、开展业务沙龙等形式进行分层、分类、分岗培训,切实将思想提升转化为司法办案能力提升

四年来,我们自觉以公开促公正,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向政府、政协报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深入推进科技强检,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讲好新时代检察故事,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多项工作取得了优异成绩。先后荣获“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全区精神文明建设标兵单位”“全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青少年维权岗”、呼市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先进办案组”“优秀基层检察院”等集体荣誉称号11个,其中国家级1个、自治区级2个、市级8个;在全区、全市检察机关各项业务评比、业务竞赛中,干警分别荣获业务能手、业务标兵等荣誉称号37人次;自主策划拍摄的全市检察机关首部“反校园欺凌”未成年人公益宣传微电影《冬日暖阳》荣获“全国优秀检察新媒体作品”;办理的保护黄河蒲滩拐水源地案被评为内蒙古检察机关“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各位代表,成绩的取得是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支持、帮助的结果。我代表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向一直以来关心和支持检察事业各级领导、同志们以及在座的各位代表、委员们表示衷心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检察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和短板:一是服务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强。二是法律监督职能发挥还不够平衡、充分。三是检察理念还需加速更新、转变。四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巩固、深化还有差距。

未来五年总体思路和工作安排

未来五年是全面实施“十四五”规划的五年,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及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是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牢牢把握检察机关政治属性,紧紧围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增强新时代履行检察职能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是主动服务区域发展大局。严厉打击各类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违法犯罪,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水平。坚定不移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努力为辖区打造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样板区护航添彩。

三是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认罪认罚、少捕慎诉慎押制度适用。持续提升办案质效与服务水平。用好“枫桥经验”,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落实精准监督要求,进一步优化刑事检察,补强民事、行政检察短板,加大对民生领域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

四是锻造“五个过硬”检察队伍。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成果,坚决持续整治顽瘴痼疾。加强落实“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努力净化司法环境。不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着力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在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新征程上,我们要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中汲取智慧和力量,牢记嘱托、勇担使命,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走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的赶考之路!


相关名词解释

1.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提出的意见。

2. “两项监督”: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

3. 纠正违法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或出席法庭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或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时,为纠正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而制作的司法文书。

4. 少捕慎诉慎押:对于轻微刑事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以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有利于以多种手段促进社会和谐。

5. 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法律文书。

6. “打伞破网”“打财断血”:打掉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以及摧毁他们的关系网,破坏黑恶势力的财路,断绝他们的新生补充血液,让黑恶势力无以为继。

7. “六清”“六建”:“六清”是指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六建”是指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

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9. 确定刑量刑建议:检察官在法定量刑区间内可先行确定基准刑,再根据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调缩量刑幅度区间,直至确定最终建议的刑罚量。

10. 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民检察院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11. 虚假诉讼:当事人以虚构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12.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的争议通过不同手段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

13. 行政非诉执行: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既不履行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抑或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等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促使行政行为实施的活动。

14. “三检合一”:将公益诉讼领域的案件实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并审查,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行政公益诉讼三项检察职能在同一个办案组织内履行,助推公益诉讼的开展。

15. “五好”服务群众工作法:“门好找”“车好停”“人好见”“脸好看”“事好办”。

16. “一码通”:群众通过手机扫描检察机关张贴在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宣传海报上的二维码,就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供执法司法人员的违法线索。

17. 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高检院就加强校园安全建设,预防教职员工性侵害未成年学生、幼儿园儿童违法犯罪,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简称“一号检察建议”。

18. 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19. 亲职教育:对家长进行的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称职的好家长的专门化教育,使为人父母者明了如何尽父母职责与职份的教育。

20. 督促监护令: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受到侵害时,督促、引导父母对孩子履行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21. 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实行公开听证制度,以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度。

22. 相对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此时需要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不起诉意见书。

23. “七大顽瘴痼疾”: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有案不力、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执法不严、司法不公。

24. “三个规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25. “捕诉一体”:一个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全部由同一名检察官办案组负责的办案模式。

26. -件比: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案-件比”中“件”数越低,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案结事了,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高,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好。计算“案-件比”的重要意义在于,引导检察机关通过提高办案质效,将上一个诉讼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评价,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

27. “四大检察”:刑事检察监督、民事检察监督、行政检察监督、公益诉讼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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