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的范围: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贿赂等方面的经济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
二、检察机关受理刑事申诉、控告的范围:
1.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不立案、撤销案件及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3.请求检察机关实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刑罚执行监督;
4.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权利的;
5.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刑事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
6.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的行为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三、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2)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2.发现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国家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
3. 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不予受理。
4.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四、检察机关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受害人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赔偿。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决定、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五、其他依照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