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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全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5-04-28  作者:  新闻来源:内蒙古检察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示范作用,推动全区知识产权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自治区检察院经过广泛征集、严格把关、精心编选,评选了“2024年度全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2024年度全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

目 录


1.路某、丁某亭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储某根等六人侵犯著作权案


3.上海家某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某都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监督案


4.“阿鲁科尔沁草原游牧系统”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5.“河套面塑”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路某、丁某亭假冒注册商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某乳业集团为全国知名乳业企业,(草原和牛)是其有效注册商标。2020年5月至2022年1月,路某未经该乳业集团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牛奶产品上非法使用上述商标,并将生产的牛奶产品销往河北、山西等地,销售金额84万余元。丁某亭原为该乳业集团的牛奶产品代理商,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路某生产的牛奶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购该产品,并将某乳业集团正品牛奶条形码覆盖在假冒注册商标的牛奶上,销往河北省张家口市的超市,销售金额54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准确认定犯罪金额。由于本案丁某亭在某超市真假混卖,在审查时要对总进购数量中的真品和假品进行区分,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订单发货单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账单等证据,明确了两款牛奶产品分别的进购数量,准确认定涉案产品的销售数额。检察机关对路某提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对丁某亭提出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2024年3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服判,判决已生效。二是依法促成民事和解。检察机关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依法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保障其实质性参与诉讼,推动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实现刑事追诉与民事赔偿的融合履职。三是强化综合履职。办案过程中发现区域内发生多起侵犯某乳业集团商标权案件,为此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推动行政机关加强行业监管和社会治理,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典型意义】


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坚持“严保护”理念,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延伸检察职能,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在追诉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探索刑事追诉与民事赔偿的融合履职。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检察办案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


案例二



储某根等六人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起,储某根先后伙同温某、严某祥、杨某松、张某波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运营某网络游戏私服并通过收取游戏用户充值的方式非法牟利,非法经营数额7万余元至23万余元不等。2023年10月起,储某根伙同翁某俊以同样的方式运营游戏私服并非法牟利,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开展调查取证,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由于玩家个人账户中的“元宝”数额并不能真实地反映行为人的非法经营数额,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取证,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电脑中数据信息进行筛查,找到了犯罪嫌疑人进行对账的截图,经审查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二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量刑。检察机关通过向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六名犯罪嫌疑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向著作权人赔偿损失。检察机关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所处地位、获利情况、社会危害性,最终对储某根、翁某俊两名主犯提起公诉,对温某、严某祥、杨某松、张某波四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移交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30日,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储某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翁某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宣判后,储某根、翁某俊均服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著作权新类型案件,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精准认定行为性质以及非法经营数额。检察机关依法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促成赔偿谅解,通过反向行刑衔接机制,让行为人罚当其罪,提升了案件办理质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



上海家某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某都

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监督



【基本案情】


上海家某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某都生鲜超市所售商品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于2022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某都生鲜超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23年6月8日,上海家某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民事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该案线索,依职权调取该案的审判卷宗和执行卷宗,经审查发现存在程序问题:一是超出法定期限。该案诉讼、执行立案超期、送达起诉状副本超期、上诉材料移送超期、制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超期。二是违法终结本次执行。某都生鲜超市未按期报告财产状况,法院未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即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针对案件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一是建议规范立案、送达、上诉移送等程序,严格整改送达超期问题;二是严格审查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行为,在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时予以恢复,及时按规定制发相关法律文书,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并整改。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监督,拓宽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监督线索来源。在监督过程中实现“执行活动监督+审判程序监督”同步审查、综合办理,实现了从立案到执行的穿透式、全链条监督。积极督促审判机关及时规范办案流程、严肃执行程序,加强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


案例四



“阿鲁科尔沁草原游牧系统”农业

文化遗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阿鲁科尔沁草原游牧系统(以下简称草原游牧系统)被列入第二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2022年5月被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正式认定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阿鲁科尔沁草原游牧系统保留着较为完整的传统游牧方式,具有重要的生态、文化和科学价值。近年来,部分牧民为降低养殖成本,提高收益,以偷牧、超载过牧等方式在草原游牧系统内放牧,严重影响农业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利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经线索研判后认为,草原游牧系统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区牲畜承载量明显超标,不仅使草原游牧系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还会对草原游牧系统文化和科学价值造成威胁。2024年8月30日,检察机关对草原游牧系统保护问题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2024年9月14日,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相关行政机关代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经听证,与会代表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就各部门合力保护草原游牧系统达成一致意见。同日,检察机关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公开听证评议意见,分别向林草局和相关苏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两家单位依法全面履职,严格执行草畜平衡政策,加强执法、宣传,引导当地牧民依法放牧,提升草原游牧系统综合保护质效。


两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迅速落实。投入专项资金,购买无人机、“牛羊脸识别”技术服务及牲畜耳钉编码设施,对进入草原游牧系统牛羊进行实时监控,杜绝超载放牧;落实草畜平衡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奖罚分明;增加巡逻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力量;设立档案管理岗位,强化执法档案管理。


为强化草原游牧系统保护源头治理,检察机关与林草局签订保护协作机制,设立公益诉讼协作办公室,成立“草原游牧系统公益诉讼保护基地”,开通公益诉讼线索举报电话,形成多部门联动保护草原游牧系统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合力。


【典型意义】


草原游牧系统作为一种独特的农业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生态、文化、科学价值,是当地牧民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典范。检察机关聚焦草原游牧系统保护的突出问题,督促职能部门全面履职,创新运用科技手段落实草畜平衡政策,引导牧民依法放牧,促进文化传承与乡村振兴有机统一。


案例五



“河套面塑”等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巴彦淖尔地区现有河套面塑、河套剪纸等68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项目,其中省级2项,市级32项,县级34项,每个非遗项目都镌刻着当地独特的人文、历史文化内涵,承载着特有的民族精神和文化脉络。辖区内非遗保护工作滞后,政协委员多次就“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进行提案。检察机关调查发现,辖区内非遗保护存在传承人老龄化、保护机制不健全、社会保护意识淡薄、教育传承不力等制约非遗有效传承的问题。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10月18日,当地政协根据《政协民主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协同工作机制的意见》,将本案线索移送检察机关。2024年11月1日,检察机关依托“政协+检察”工作机制,组织召开圆桌会议,邀请行政机关代表及政协委员参加,围绕非遗保护与传承、政协民主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衔接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就强化非遗保护和传承达成一致意见。


2024年11月21日,检察机关对本案立案。2024年11月29日,检察机关分别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文体旅游广电局、教育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文体旅游广电局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非遗保护和传承,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加强宣传;建议教育局通过聘请传承人授课等方式,推动非遗传承进校园。


收到检察建议后,文体旅游广电局通过设立非遗展示区、体验区、培训区,选派非遗传承人参加省市县三级非遗展览展示活动,在多媒体定期发布非遗相关文章、视频,组织非遗文化节、非遗体验日等形式,提升非遗保护质效;组织非遗项目展览展示55场、现场活动7场,合计受众人数近万人。教育局将部分非遗项目纳入中小学课外兴趣课程,两所学校将非遗项目传承作为课外拓展课,两所学校将非遗项目传承纳入学校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分学校通过邀请知名传承人现场教学,直观展示非遗项目魅力,并通过多种方式展示师生非遗学习成果作品,覆盖师生万余名。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场所的不足问题,检察机关向当地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围绕古民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文旅融合方面建言献策,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典型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和民族历史文化成就的重要标志。检察机关聚焦非遗保护和传承中的问题,充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营造保护、传承、发展非遗的良好氛围。强化协同保护,推动各部门共同履职、资源共享、优势叠加,促进非遗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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