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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之托·河畔检语】网红探店有红线 虚假测评要担责
时间:2026-07-27  作者:  新闻来源:托克托县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字号: | |

网红探店有红线

虚假测评要担责



短视频时代,网红探店、商户测评成为大众重要的消费参考,真实客观的评价能够助力市场良性发展。但虚假探店、无体验差评、恶意抹黑等乱象频发,部分博主为博流量捏造事实、贬损商家商誉,严重侵害商户权益、扰乱网络营商秩序。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流量不能逾越法治底线。托克托县检察院结合真实案例以案释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清晰界定测评合法边界,维护商户权益,全力守护清朗网络市场环境。



01
案例直击

网红博主张某前往一家小吃店,因排队等待时间较长、店内不便拍摄视频心生不满,全程未进店消费、未品尝菜品、未体验服务,无任何真实消费体验。张某当场拍摄门店画面并剪辑发布短视频,捏造“踩雷大坑、味道极差”等不实评价,并配文祝愿店铺“早日倒闭”。该视频依托博主流量快速扩散,引发大量负面评论,严重误导网民、持续损害商家商誉,直接影响门店正常经营。

法院审理认为自媒体、消费者的评价自由必须以真实体验、客观事实为基础。张某无真实消费体验,仅凭个人情绪捏造负面评价、发布诅咒性言论、引导负面舆论,不属于合法合理的消费评价与舆论监督,已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判决:张某在短视频账号置顶位置公开赔礼道歉(公示时长不少于15日),消除不良影响,并全额赔偿商家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合理费用。


02
法条链接

言论自由存在法律边界,随意编造不实信息诋毁商户、侵害商家名誉,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下面一起来看看相关法律条文是如何划定行为红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03

合法测评VS恶意侵权


合法测评

1. 基于真实到店、真实消费体验,内容有据可依。

2. 评价客观理性,不捏造、不夸大、不造谣。

3. 吐槽适度克制,无辱骂、诅咒、网暴引导言论。

4. 无利益交易、无碰瓷胁迫、无恶意打压行为。


恶意侵权

1. 零体验、零消费,凭空杜撰探店测评内容。

2. 收受报酬,刻意抹黑竞品、虚假美化问题商家。

3. 放大细微瑕疵、捏造虚假隐患,恶意贬损商家商誉。

4. 以曝光、差评要挟商家,变相索取费用、胁迫牟利。




04
检察官提醒

流量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热度不能突破诚信底线。网红探店的初心,是真实分享、理性监督、服务大众,而非借测评之名行侵权之实、借流量之势谋不当利益。


在此提醒广大自媒体博主、网络创作者:务必敬畏法律、严守底线,坚持真实体验、客观发声,自觉抵制虚假测评、恶意诋毁、有偿抹黑等违规行为,杜绝“流量至上、任性发声”。

同时提醒广大市场经营主体:面对恶意差评、虚假探店、商业诋毁等侵权行为,及时留存视频内容、聊天记录、消费凭证、监管核查文书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坚决维权,守护自身合法经营权与品牌商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唯有坚守客观真实、恪守法律边界,才能让网络测评回归良性初心,共同维护公平有序、清朗文明的网络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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