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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之托·河畔检语】严守言论边界 共建文明网络
时间:2026-07-17  作者:  新闻来源:托克托县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字号: | |


严守言论边界

共建文明网络


短视频、自媒体早已成为大众日常获取资讯、交流观点的线上阵地,评论区本是平等沟通、理性探讨的公共空间。但随着网络匿名化门槛降低,不少网民抱着“随口评论无需担责”的侥幸心态,将情绪宣泄转嫁他人,一言不合便恶语相向,跟风玩梗肆意嘲讽,抱团刷屏实施网暴,甚至恶意扒取、公开他人隐私。为厘清网络发言法律红线,托克托县检察院结合真实涉网侵权案例开展普法解读,提醒广大网民把握互动尺度,守住言论边界。


01



案例直击




对于吉林省吉林市的邓女士来说,一场铺天盖地的网暴让她始料未及——在一次寻常的登山活动中,邓女士因背包和滑雪服上悬挂着未摘的吊牌,被网友解读为“故意保留吊牌意图先用后退货”的“吊牌姐”,其社交平台账号私信、评论区几乎全是谩骂,“恶意退货”“白嫖”“活不起就别活了”……还有网友对其进行容貌攻击和“地域黑”。


事后,邓女士发视频澄清,其背包是2025年9月购入的,挂件系商家自带的普通牌子;滑雪服购于2023年,早过了退货期,且衣服上的吊牌是失联儿童寻亲卡,因为想为公益事业尽一份微薄之力,所以一直没摘。事件的反转来得如此出人意料,不少网友纷纷通过私信向邓女士道歉,也有人表示,应该严惩网暴者。

不少网民抱有“网络发言不用担责”“大家都骂我跟风没事”的侥幸心理,殊不知每一条恶评、每一次人肉曝光,都已触碰法律红线,轻则民事赔偿,重则行政拘留、刑事追责。


02



法条链接







上述案件并非线上小事,所有侵权行为均有明确法律条文予以规制。下面结合具体法条,为大家清晰划定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03



检察官提醒







对于普通公众面临网络暴力时应如何应对,我们提出四点建议:


第一,保持冷静,通过截图、录屏等方式完整保存证据,必要时进行公证。


第二,及时向平台投诉,要求删除侵权内容并保留记录。


第三,谨慎公开回应,优先通过官方渠道或委托律师发表声明。


第四,如情节严重,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一句跟风恶评、一次恶意扒私,看似线上随口之言,却可能摧毁他人正常生活,自身也要付出法律代价。托克托县检察院在此呼吁广大网友、自媒体创作者、网络平台携手同行,把握评论互动尺度,厘清线上发言边界,共建文明清朗、守法有序的自媒体网络环境,以法治护航健康线上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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