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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之托·河畔检语】严守安全红线 杜绝违规作业
时间:2026-06-15  作者:  新闻来源:托克托县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字号: | |


严守安全防线
杜绝违规作业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生产经营活动中,部分企业漠视安全规范、从业人员心存侥幸违规作业,最终酿成惨痛悲剧。托克托县检察院结合安全事故案例和相关法律条款,厘清各方安全责任,以法治力量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案例直击


2024年10月12日,山东潍坊金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生较大有限空间气体中毒事故,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410.8万元,事故性质恶劣、教训深刻。涉事企业主营玉米蛋白粉、玉米浆等饲料加工,厂区内玉米浆池因前期施工遗留隐患,池底覆膜破损,玉米浆液渗入土壤长期发酵,滋生大量硫化氢有毒气体并积聚鼓包。


事发当日,车间管理人员带领工人处理浆池覆膜鼓包问题,全程未开展风险辨识、未通风检测、未配备防护装备、未落实作业审批,违规组织人员下池作业。作业中有毒气体骤然扩散,3名作业人员当场中毒倒地。后续4名员工缺乏安全常识,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盲目下池施救,相继中毒遇险,进一步扩大伤亡规模。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典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源在于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有限空间作业管控失守、安全培训缺位。涉事企业多名责任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多名属地监管人员被追责处分,惨痛结局再次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敲响警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权责明晰



01




企业担责 筑牢根基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核心责任主体,必须摒弃重效益、轻安全的错误思维。


完善专项管理制度

针对有限空间、动火、高空等高危作业,严格执行作业审批、现场监护制度。


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

建立隐患台账,闭环整改各类风险,杜绝隐患长期留存。


保障作业硬件安全

配齐安全防护用品、检测设备与警示标识。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重点普及有限空间作业规范、科学施救知识,杜绝盲目施救。


02




员工明权 严守义务

广大从业人员要清晰知晓自身安全权利与法定义务,做到知责、守责、尽责。


权利方面

有权知晓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案;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遇到紧急危险情况,可停止作业并撤离现场;因安全事故遭受损害,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及相关赔偿。


义务方面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佩戴使用防护用品;主动参与安全培训,提升风险识别能力;自觉抵制违规作业行为。


保障作业硬件安全

配齐安全防护用品、检测设备与警示标识。





生命不可重来,安全不容侥幸。呼吁各企业严守法律红线,全面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体从业人员恪守操作规范,主动排查上报隐患。多方联动,从源头遏制安全事故,共同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护航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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