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居有保障
房产处置不盲目
近年来,老人以房养老、再婚配偶居住、子女房产继承引发的纠纷频发。房子过户后被子女要求腾退、再婚老伴被继子女赶出家门、多份遗嘱引发居住争议……既伤亲情,又让老人老无所居。托克托县检察院结合真实案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居住权新规,帮大家守住“安居底线”。
老刘与王老太系再婚夫妻,无共同子女。2018年老刘立下遗嘱:涉案房产归女儿小刘所有,现任妻子王老太可永久居住。若出租、再婚、买卖等,居住权收回,女儿可行使处置权。老刘离世后,小刘起诉要求收回房屋,王老太主张居住权。法院审理认为,遗嘱明确王老太享有永久居住权益,具备物权属性,判决确认王老太享有房屋居住权,小刘须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解读】居住权与所有权分离,房子归产权人,居住权人可稳定居住,实现“产权归你、居住归我”,破解以房养老、再婚居住、继承纠纷难题。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读】可通过合同或遗嘱设立,必须书面约定,口头约定无效,充分尊重老人真实意愿。
居住权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应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解读】不登记,不生效。登记后具备物权公示效力,即便房屋出售、继承、抵押,新房主也无权赶走居住权人,牢牢守住居住权益。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解读】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原则上不得出租(另有约定除外)。期限到或权利人离世,权利终止,产权人可完整行使房屋权利。
无论合同还是遗嘱,必须书面约定并办理登记,避免口头约定、未登记导致权利落空。
明确居住期限、条件、是否可出租等,减少后续争议。
老人处分房产时,为再婚配偶、自身设立居住权,既保障产权传承,又守住养老居所。
遇居住权纠纷,先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维权,必要时向检察机关咨询,依法保护居住权益。
规范设立居住权,既能稳妥传承房产,又能守护老人安居底线,让亲情与财产双向保障。托克托县检察院将持续开展相关普法宣传,助力群众安心安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