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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之托·河畔检语】知识产权宣传周丨警惕“山寨”陷阱——商标侵权的那些“隐形套路”
时间:2026-04-24  作者:  新闻来源:托克托县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字号: | |


警惕“山寨”陷阱
商标侵权里的“隐形套路”



在消费市场中,“山寨”商品层出不穷,不仅侵害品牌方权益,更让消费者深受其害。近期,市场监管总局查处“莆田来啦”连锁企业大规模商标侵权案,为我们敲响警钟。托克托县检察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与经营者,认清商标侵权套路,严守法律红线。


案例直击

2025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全国28个省份联合行动,查处“莆田来啦”供应链公司及其232家加盟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该企业长期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LV等19个知名品牌的鞋服商品,违法经营额达654.4万元。执法部门共没收侵权鞋9719双、服装311件,罚款253.9万元,并将5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案规模大、范围广,是典型的体系化商标侵权犯罪。


法条链接

商标是品牌的核心标识,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套路拆解


01


近似商标 混淆视听

不法商家玩文字游戏,将知名商标改字、换形、谐音模仿,如“康师傅”变“康帅傅”、“脉动”变“脉劫”。让消费者难以分辨,利用近似标识误导购买。


02


虚假宣传 冒充尾货

以“原厂尾单”“剪标清仓”“外贸余货”为噱头,将假冒商品包装成正品瑕疵品。“莆田来啦”店铺常宣称商品为“品牌尾货”,实则全为假货,利用消费者贪便宜心理违规销售。



03


连锁经营 体系造假

通过连锁加盟模式规模化售假,总部统一供货、统一仿冒,形成产供销黑链。“莆田来啦以加盟为幌子,在全国铺开侵权网络,隐蔽性强、危害范围大。


检察官提醒


对消费者
01


购买品牌商品认准官方旗舰店、授权专卖店等正规渠道,仔细核对商标标识、包装细节,不贪低价“尾货”,发现侵权及时举报。



对经营者
02


严禁销售侵权商品,严格核查货源资质与授权文件。销售侵权商品将面临没收商品、高额罚款,情节严重将触犯刑法,承担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责任。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与消费安全。托克托县检察院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违法犯罪,让我们共同抵制“山寨”,维护公平市场秩序,守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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