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像遥远星辰,身处自己的世界,沉默却渴望被看见;他们被称为“星星的孩子”,却因自闭症的困扰,在成长路上面临诸多阻碍。每年4月2日,是世界自闭症日,托克托县检察院以法为翼,聚焦自闭症群体权益保护,明确监护、教育相关法律责任,用法治力量为“星星的孩子”筑牢成长防线。
法护成长 守护童真
自闭症儿童是需要特殊保护的残疾群体,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严格庇护。现实中,部分自闭症儿童因行为特殊,可能面临监护缺位、照料不足等问题,而法律早已为他们划定了“保护圈”。
2025年初,天津男子小王与女友分手后,独自带着不到四岁的自闭症女儿安安(化名)生活,因无稳定收入、无力照料,便将安安独自关在家中,仅能勉强维持孩子基本生存。警方接到求助后联合多部门上门核查,天津市北辰区检察院及时介入,联合法院、妇联、民政等部门组成帮扶小组,督促小王履行监护职责,为安安申领康复补贴、联系特教幼儿园,并协调为小王申请廉租房和低保,全方位保障安安的生活、医疗和康复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法赋新知 拒绝缺位
教育是自闭症儿童融入社会的重要途径,法律明确规定,自闭症儿童享有与普通儿童平等的教育权,任何学校不得随意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自闭症儿童。然而现实中,“入学难”“被劝退”等问题仍偶有发生,成为困扰自闭症家庭的一大难题。
某开学季,轻度自闭症学生小立(化名)通过考核被某学校录取,但报到时,校方得知其患病情况后决定将其劝退。经残联组织专家评估,小立符合入学条件,检察机关介入监督,向校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校方撤销劝退决定,为小立办理入学手续,并提供必要的教育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二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法扬善意 摒弃歧视
自闭症儿童的成长,不仅需要家庭、学校的守护,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与包容。现实中,部分人因对自闭症缺乏了解,存在歧视、侮辱甚至伤害自闭症儿童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伤害了孩子的心灵,更触犯了法律底线。
孤独症学生小谦(化名)求学期间,因行为异常被同学发现,多次遭受辱骂、推搡等霸凌,造成严重心理创伤。其家长向相关部门反映后,对施暴未成年人进行临界教育,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并督促施暴者向小谦及其家庭道歉;同时,联合学校、社区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周边群众和学生尊重自闭症群体,摒弃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法治有温度,守护无边界。托克托县检察院将持续履行检察职能,聚焦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强化法律监督,深化普法宣传,联动民政、残联、学校等多方力量,形成关爱合力,以法为翼,为“星星的孩子”撑起一片晴朗蓝天,让每一颗“星星”都能自由闪耀、温暖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