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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之托·河畔检语】清明絮语——文明祭扫,这些行为不可为
时间:2026-04-07  作者:  新闻来源:托克托县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字号: | |


QINGMING

清明絮语

文明祭扫 这些行为不可为




清明寄哀思,祭扫传美德。清明节是中华民族缅怀先辈、追思故人的传统节日,一束鲜花、一杯清酒、一句默念,皆是对逝者的敬意。但是,违规祭扫行为不仅可能破坏生态、损害文物,更会触犯法律。托克托县检察院结合祭扫常见场景,解读三类高频违法行为,提醒广大群众,文明祭扫,守法追思。





焚纸引火 法不容情

清明节焚烧纸钱是传统祭扫方式,但在林区、草原等防火重点区域,随意焚烧纸钱,极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生态资源和财产损失,甚至危及人身安全。据统计,90%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都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其中祭扫违规用火占比极高,无论有意还是无心,引发火灾都将被依法追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辱烈毁墓 必受追责

烈士陵墓、墓碑是缅怀英烈、传承红色基因的重要载体,是不可侵犯的精神标识。清明期间常有群众前往烈士陵园祭扫英烈,但个别人员为博取眼球等不当目的,出现损坏烈士陵墓、侮辱诽谤烈士的行为,此类行为严重伤害民族情感,更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占地建坟 违规必究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部分群众违规占用耕地建坟,破坏种植条件,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此类行为将被依法查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提醒 文明追思


缅怀逝者,重在心意,而非形式。托克托县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清明祭扫请牢记以下几点:

摒弃祭扫旧俗 践行文明祭祀


自觉摒弃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等旧俗,优先选择鲜花祭祀、绿植祭祀、网络祭祀等绿色、环保、安全的方式寄托哀思,传递文明新风。


严守法律底线 杜绝违规行为


牢记相关法律法规,不触碰焚纸引火、辱烈毁墓、占耕建坟等法律红线,不越法律高压线,做到依法祭扫、合规追思。


主动监督举报 共护良好秩序


若发现身边存在违规祭扫、破坏生态环境、侵害英烈权益、违规占用耕地建坟等违法行为,及时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祭扫秩序。


清明寄哀思,法治护平安。托克托县检察院将立足检察职能,严厉打击违规祭扫行为,守护生态安全、英烈尊严与土地权益,让清明这一承载民族情感的传统节日,在检察与法治护航下,温润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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