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一时泄愤、盲目好奇,都可能触碰法律红线。网络“开盒”是指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渠道窃取他人姓名、住址、电话等隐私信息并售卖牟利,或在网络上公开曝光、肆意传播他人隐私,煽动网民进行侮辱、谩骂等网络暴力行为,严重侵害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与人身安全。今天,我们就来明确网络“开盒”背后需要承担的法律代价!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发布的热点案件中,林某等人网络“开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列案令人警醒。
2023年至2025年间,林某等人通过加密通讯工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数超9亿组,并利用此信息数据搭建“社工库”网站出售牟利;还利用通讯软件设立群组,散布他人隐私、肆意谩骂侮辱。相关群组人数最高达10余万人,网站访问人次超10万次。最终,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林某武等5人提起公诉,严厉打击了网络“开盒”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开盒”行为不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刑事犯罪,面临牢狱之灾。无论是非法获取他人隐私信息的人,还是公开传播隐私信息、煽动网络暴力的人,甚至是参与谩骂、转发的参与者,都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即使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也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留下违法记录,影响自身及家人的正常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守护网络清朗空间,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托克托县检察院温馨提示:
坚守法律底线,不泄露、不买卖、不传播他人个人信息,坚决不参与网络“开盒”,不被他人煽动参与网络暴力,做文明守法网民。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上网时不随意透露个人姓名、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等敏感信息,防范个人信息泄露。
若自身或身边人遭遇网络“开盒”,隐私被非法曝光、遭受网络暴力,不要忍气吞声,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借助司法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开盒”行为必触法律红线,任何侥幸之举,皆难逃脱法律追责。托克托县检察院将持续依法打击网络“开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法律监督,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线。也呼吁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守护清朗网络空间,让网络“开盒”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