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受伤后的合理诉求
一边是善意施惠后的委屈
这场 “好意同乘” 纠纷
到底该如何解决
...
检察官提醒
“好意同乘”特征认定:
一是无偿性,驾驶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是非营运性,车辆必须是非营运性质的。
三是合意性,双方需达成一致,驾驶人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搭乘人同意接受搭乘。
四是顺路搭载,搭乘行为应在驾驶人正常行驶路线或合理偏离范围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责任减轻的关键:像案例中因避让导致的普通意外,驾驶人无重大过失,可减轻责任;但若是酒驾、无证驾驶、闯红灯等严重违章的重大过失情形,需全额赔偿。
好意同乘暖人心
安全驾驶是前提
守好规则才能让善意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