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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之托·河畔检语】“好意同乘” 出事故 到底谁担责?
时间:2025-11-28  作者:  新闻来源: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一边是受伤后的合理诉求

一边是善意施惠后的委屈

这场 “好意同乘” 纠纷

到底该如何解决

...



检察官提醒









































































“好意同乘”特征认定:


一是无偿性驾驶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是非营运性车辆必须是非营运性质的。


三是合意性双方需达成一致,驾驶人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搭乘人同意接受搭乘。


四是顺路搭载搭乘行为应在驾驶人正常行驶路线或合理偏离范围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责任减轻的关:像案例中因避让导致的普通意外,驾驶人无重大过失,可减轻责任;但若是酒驾、无证驾驶、闯红灯等严重违章的重大过失情形,需全额赔偿。






































































好意同乘暖人心

安全驾驶是前提

守好规则才能让善意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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