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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之托·河畔检语】邻里相处有摩擦 法律帮你护温情
时间:2025-10-31  作者:  新闻来源:托克托县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字号: | |


“远亲不如近邻”,可生活里难免因通行、排水、噪音等小事闹不愉快:这些看似琐碎的矛盾,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的相邻权规定早有明确指引,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走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帮大家既留温情又守权益。


01
通行有界:相邻便利守原则,通道畅通护权益


无论是因生产经营、房屋修缮等需要使用相邻方通道,还是公共区域被占用阻碍日常出入,都可依据相邻权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是首要原则,相邻各方在通行方面负有相互提供便利的义务,只要不会造成过度损害,被请求提供便利的一方不能无故拒绝。需要通行的一方应尽量减少对他人的影响,而占用公共区域阻碍通行的行为明确违规,占用者必须及时清理,保障邻居的通行权。


02
排水有序:依规导流不扰邻,权责清晰解纷争


无论是排水设施故障导致影响邻居,还是自主规划排水不当损害他人权益,都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相邻各方排水时必须兼顾自身利益与邻居权益,不能只顾自身方便而损害他人。因自身设施问题引发排水纠纷的,责任方需及时维修,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自主规划排水时,要采取合理防护措施,避免影响相邻方的生产生活。对于自然流水,下游住户应允许上游住户合理排水,不得擅自堵塞。


03
噪音有度:控时降噪顾邻里,依法维权止纷扰


装修施工、日常娱乐、设备运行等产生的噪音都可能引发邻里摩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产生噪音的一方必须充分考虑对邻居生活的影响,合理控制噪音产生的时间和音量。若噪音超出合理限度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受影响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若造成实际损失还可主张赔偿。即便属于正常生活产生的噪音,若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也需及时整改降噪。


检察官提醒

相邻权的核心是“情理兼顾”,不要求无底线退让,也不允许肆意侵权。遇到矛盾先主动沟通协商,毕竟邻里和睦最珍贵。要是协商、调解不成,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让我们一起守护和谐邻里关系!成为邻里温情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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