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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之托·河畔检语】企业签合同怕“掉坑”? 关键法律要点快收好
时间:2025-10-20  作者:  新闻来源:托县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字号: | |

对企业来说,合同就是经营里的“护身符”——能护着权益,还能躲掉不少风险。可偏偏好多企业没太在意合同里的小细节,最后闹进了纠纷里。今天让来我们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一起学习如何避开签合同的那些“坑”。




01



关键条款“三必审” 模糊表述严杜绝






合同条款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载体,签订前务必重点审查以下3类条款,避免因表述模糊埋下隐患:



“标的”条款:明明白白写“交易物”

标的是合同的核心(如货物、服务、工程),需明确名称、规格、数量、型号、生产厂家、质量标准等细节,避免后续因“货不对板”产生争议。








“履行期限”条款:清清楚楚定“履约时”

需明确付款时间、交货/服务提供时间、验收时间等关键节点,且日期表述要到具体日期。若履行期限约定模糊,可能导致一方拖延履约,另一方维权时缺乏明确依据。








“违约责任”条款:详详细细列“违约果”

应明确双方违约的具体情形及对应责任,如“买方逾期付款,需按未付金额的具体百分比比例支付违约金”;“卖方逾期交货,则需赔偿买方实际损失(包括停工损失、另行采购的差价等)”。若未约定违约责任,发生纠纷时可能无法足额追偿损失。



02



风险合同 “双警惕”,口头霸王皆规避


01

“口头合同” 防风险:书面签订是首选

部分企业为图方便,仅通过口头约定达成交易,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认可口头合同效力,但却存在“举证难”问题——一旦发生纠纷,若无聊天记录、录音、送货单等证据,就可能无法证明合同内容,导致权益受损,因此要留存沟通记录、履约凭证(如订单、收据),避免“空口无凭”。

02

“霸王条款” 避隐患:格式条款要合规

部分企业拟定合同时常加入“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义务”的格式条款,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此类格式条款无效——若企业拟定的格式条款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如加粗、下划线),或内容免除自身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拟定格式合同时,对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进行显著标注,并向对方说明条款内容,避免设置“一刀切”的严苛条款,确保权利义务对等。


小贴士

签订合同前,可对照以下“自查清单”排查风险:


合同相对方是否具备合法资质(如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


关键条款(标的、期限、违约责任)是否清晰、无歧义?


格式条款是否已向对方提示并说明?


是否留存书面合同及履约过程中的所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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