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每个孩子成长过程中的“安全铠甲”,这份写在纸面上的条文,是如何从“纸上规定”跨越到“实际行动”中的呢?检察制度又扮演着怎样的角色?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检察力量如何让“保护”看得见、摸得着。
我的好朋友,因为一时糊涂盗窃了一部手机,现在案件已由公安局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他每天都感到很害怕,我也很替他担心。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上述机构和人员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
我们学校门口最近卖的网红水晶橡皮泥玩具,可好玩了,就是闻起来总有一股怪怪的味道,感觉质量有问题,我们该向谁求助呢?
第一百零六条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我的好朋友小明父母离婚后,他爸爸每次一喝酒就打他,小明身上好多地方都受伤了,我们该怎么帮帮他呀?
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