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小朋友都是降落人间的小星辰,眨着亮晶晶的眼睛探索世界,为了让这些小星辰能在安全的夜空里发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悄悄织起了一张”法治守护网”,用法律的力量挡住风雨、护住童真,让每个小朋友都能笑着奔跑、快乐长大。快来一起了解这份“守护秘诀”吧!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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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让上学或者强迫辍学都侵犯了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管是九年的小学初中教育,还是高中和大学教育,包括父母在内的监护人都不能侵犯未成年人上学读书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有的家长总是相信“棍棒教育”,认为“自己的孩子,想打就打,别人管不着”。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照顾好孩子的生活,正确教育。如果对孩子有打骂、关禁闭、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过度劳动这些损害身心健康的行为,就不是在正确履行监护职责,而是虐待。虐待是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已满16周岁不满18岁已经参加工作的是未成年工。不满16周岁是不能参加工作的,因为16岁之前是接受教育的年龄,而且自我管理和保护能力差。不满16周岁就工作是童工,用人单位雇佣童工的,要受到劳动部门的处罚。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重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受教育权是各项权利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因此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中应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贯彻国家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落实专业化办理、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观护、帮联教育、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保护制度,最大限度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