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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之托·河畔检语】雨季正当时 这些法律知识一定要知道
时间:2025-07-29  作者:  新闻来源:托县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字号: | |

进入夏季以来,全国多地纷纷开启“雨雨雨”模式,连绵不断的降雨给人们的日常出行、工作生活增添了不少麻烦,诸如交通不便、人身安全隐患等风险……这些看似突发的状况,其实都与法律息息相关。别担心,下面就和托小检一起来学习,让我们在雨季里,用法律知识为自己撑起一把“庇护伞”。

暴雨天气树木折断压砸车辆,责任由谁承担?

若事发时的天气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若车主已购买车损险,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以弥补损失。

若天气状况不构成不可抗力,此时需看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否尽到管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若他们未及时对树木进行合理修剪、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导致树木出现安全隐患并最终造成车辆损坏,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若无法明确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或者责任方推诿责任,而车辆已投保车损险,车主同样可以先向保险公司索赔。

此外,若车辆被砸是因车主违章停车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车主自身存在过错,需对车辆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雨天上班途中意外摔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摔伤若想被认定为工伤,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条件:一是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二是伤害发生在工作区域内;三是劳动者当时从事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需与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直接相关。

具体到实际场景中,即便职工是在接近工作时间的上班路上受伤,但由于该地点不属于工作区域,且职工当时并未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事务,因此不符合“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为完成工作做准备”的法定情形,也就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进一步说,若职工在正常上下班途中,因雨天导致道路积水湿滑而滑倒摔伤,这种情况虽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但并非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因此,原则上这类情形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下雨天引发房屋墙体漏水,谁来承担责任?

当下雨天引发房屋外墙漏水时,首先要查阅《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确认漏水发生的时间是否在保修期内。

若漏水情况发生在保修期内,修复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若开发商明确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时间内拖延不修,房屋业主可自行安排修复,相关的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若漏水时房屋已过保修期,由于外墙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经业主共同商议决定后,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对漏水外墙进行维修。此外,若遇到紧急情况,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及时处理漏水问题。

法条链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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