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院情介绍
领导简介
机构职能
网上举报
网上申诉
检察长信箱
法律法规查询
检察官答疑
代表委员联络平台
托克托县检察微博
托克托县检察微博
托克托县检察微信
托克托县检察微信
当前位置:首页>>本院动态
【大河之托·河畔检语】轻松出游 避坑有“法”
时间:2025-07-25  作者:  新闻来源:托县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字号: | |

暑假期间,不少朋友把外出旅行提上了日程,在满心期待开启愉快旅途前,除了精心规划行程、预订住宿交通,还有一项重要准备不容忽视——提前掌握一些旅行相关的法律知识。毕竟旅途中难免会遇到突发状况,一但因纠纷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法律便是最有力的维权武器,下面就请跟随托小检一起来学习吧。




part1 出行篇

“飞”来横祸

假期好友相约租车出行,途中驾车者因驾驶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同行伙伴受伤,受伤的伙伴是否有权利向驾车者索赔?




注意

检察官提醒

因行为人过错导致他人民事权益受损并产生损害结果的,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倘若被侵权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即便属于结伴出游、无偿提供驾驶服务的情况,驾车者对同乘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依然存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驾驶者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如超速、违规变道、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等,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使同伴受伤,那么驾驶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果同伴对事故的发生或自身受伤的结果也存在过错,例如未系安全带等,那么法院在认定赔偿责任时,会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驾驶者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如果是无偿驾车的情况,虽然驾驶者对同乘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轻。


part2 住宿篇

“消失的房间”

满心欢喜准备办理酒店入住,却遭遇临时涨价,此时该如何应对?




注意

检察官提醒

酒店擅自涨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顾客可收集酒店此前报价凭证、预订成功信息、涨价通知等相关证据,向酒店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顾客有权要求酒店按照原先约定的价格提供服务。若酒店拒绝,鉴于双方已达成预订合同,酒店此举构成违约,顾客可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除了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及对应利息外,对于因酒店涨价致使自己需另行寻找住宿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即新订酒店价格超出原预订价格的部分,酒店也应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part3 旅游篇

旅途变“囧”途

本应按计划畅游,导游却擅自改变行程,面对这种情况,游客该如何维权?




注意

检察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第一款,除非遇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并经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否则旅行社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合同中关于旅行社保留调整行程的权利的规定,过度扩张了旅行社的权限,使旅游者的权利缺乏保障,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因而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part4 购物篇

“待宰的羔羊”


旅行途中被要求强制购物,这种情况该怎么解决?




注意

检察官提醒

旅游者在旅行期间进行购物消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价的原则,任何以强迫或变相强迫方式要求购物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若消费者在旅行过程中遭遇导游、领队等强迫购物或诱骗购物的情况,可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还可起诉销售者,主张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