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夏时节,暑气蒸腾,草木愈发郁郁葱葱。黄河岸边,不仅是夏日里难得的清凉避暑之地,更成为无数飞鸟繁衍生息的温馨家园。这些翱翔天际的精灵,是生态画卷中灵动的一笔。守护它们,既是大自然赋予的使命,更是法律明确的责任。眼下正是鸟儿筑巢育雏的关键期,每一次悉心守护,都是在为生态的未来添砖加瓦。请务必认清法律红线——任何伤害鸟类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二级的鸟类(如鹈鹕、黑鹳、草原雕、大天鹅、小天鹅、白琵鹭、红隼等),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被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外来物种。
非法捕猎、杀害: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猎捕、杀害行为。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整只鸟儿、或珍贵鸟类的部分(羽毛、鸟喙、器官)及其制品(标本、工艺品)都在禁止之列。
依据犯罪情节轻重,量刑分为三档。犯罪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比如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通常会被认定为一般情节;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认定为“情节严重”;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则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所有野生动物资源(包括不在国家级保护名录但受法律保护的鸟类)。
在禁猎区(如鸟类自然保护区、湿地、重要栖息地等)、禁猎期(一般是鸟类的繁殖、迁徙等关键时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如粘网、毒药等)、方法(如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等)进行狩猎,并且达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程度。
“情节严重”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都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列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鸟类;列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鸟类;根据《全国人大禁食野生动物决定》精神,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的未列入“三有”名录的其他陆生鸟类。
以食用为目的,实施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上述陆生鸟类的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例如,有人在市场上多次非法收购、出售常见野生鸟类用于食用,就可能触犯此罪。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般而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三有”保护陆生野生鸟类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鸟类价值一万元以上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法律之网,夏日织得更密!请务必牢记,任何猎捕鸟类的行为都已触碰法律红线。请大家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不参与非法猎捕、贩卖鸟类等活动。若发现此类违法犯罪线索,要第一时间向林业、公安、检察院等单位举报,让我们共同行动,为守护美丽羽翼在蓝天上自由翱翔,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