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院检察人员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组织我们双方进行调解,对该案进行释法说理、纠纷化解,让我这么快就能拿到工伤赔偿。”翟某某高兴的与检察官、仲裁员表达着自己激动的心情。
翟某某是山西省一名到我县某建筑公司务工的农民工,2023年7月在工作中摔伤,被认定为工伤9级伤残,其多次与公司协商赔偿问题均未果,后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县仲裁委依托与托县检察院会签的《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邀请检察院检察官共同开展民事和解工作。经仲裁员与检察官多次向用人单位释法说理、组织双方调解,近日,双方终于达成一致,翟某某获得20万元赔偿款,用人单位在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托县检察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起诉不是目的的办案原则,适应新时期矛盾化解的要求,坚持诉前引导和解,深化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通过多方调解,推动矛盾化解,力求以最小的司法成本达到最好的办案效果,促使申请人诉求在支持起诉前能够得到实现,最大力度减轻当事人诉累。争取用“调解前置”程序达到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化解群体性纠纷,为社会和谐提供优质检察服务。